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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黄常赋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1民初2110号
原告:A,男,1976年9月8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A,女,1979年5月5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追加)
负责人:A,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92年8月5日生,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欧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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