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常赋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郴州市XX公司诉A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22号 原告郴州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男,1985年8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A,女,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2015年1月19日,受理原告郴州市XX公司诉被告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郴州市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长A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XXC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9年 (优于56.63%的律师)
15次 (优于93.1%的律师)
11次 (优于94.59%的律师)
21388分 (优于97.86%的律师)
一天内
9篇 (优于97.0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