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常赋律师
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 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
13807353167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常赋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海涛诉被告李军、廖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郴苏民初字第7号 原告张海涛,男 委托代理人黄常赋,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炎,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男。 被告廖友琴,女系被告李军的前妻。 原告张海涛诉被告李军、廖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涛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廖友琴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海涛诉称:被告李军于2013年6月18日向原告借款121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2013年9月10日,两被告协议离婚。原告借出款项后多次向被告李军催要借款,但被告李军经常不接电话回避原告,甚至更换手机号码故意逃避原告。该债务属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军、廖友琴偿还原告张海涛借款1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张海涛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一、原告张海涛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二、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李军借原告121000元的事实; 三、被告李军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李军的主体身份; 四、被告廖友琴户籍证明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廖友琴的主体身份; 五、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拟证明两被告系在被告李军借款之后离婚。 被告李军、廖友琴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认定该五份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举证及法庭调查,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张海涛与被告李军系朋友关系,被告李军以办沙场需要资金为由找到原告借款121000元。2013年6月18日,被告李军来到原告家中,原告将事先准备好的121000元现金借给了被告李军,被告李军出具了借条。借条对还款时间及利息均无约定。过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债务,被告均拒不偿还借款,为此特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廖友琴系被告李军的前妻,两被告于2013年9月10日在苏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李军向原告张海涛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合法借贷,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李军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主张债权,被告李军应当及时履行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被告廖友琴与被告李军原来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被告李军在与被告廖友琴夫妻关系存续所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即由两被告共同清偿。综上,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军、廖友琴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海涛借款本金121000元。 本案受理费2720元,由被告李军、廖友琴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乐 代理审判员邓敏 人民陪审员李大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林莎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黄常赋律师 已认证
  • 13807353167
  • 湖南捷足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6.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次 (优于93.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次 (优于94.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388分 (优于97.8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篇 (优于97.01%的律师)

版权所有:黄常赋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8141 昨日访问量:2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