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海律师

  • 执业资质:1520220**********

  • 执业机构:贵州崇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清海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1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李X,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穿青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XX,贵州XX律师。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9〕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指定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9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X来到水城县XX,在一菜摊前扒窃了郭X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433元。
2、2019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X来到水城县XX,趁张X在购买调料盒时扒窃其一部XX牌手机,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3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X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查找受害人张贴公告及证明,发票,证人陈某、刘X、李X的证言,被害人郭X、张X的陈述,被告人李X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光盘,身份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使用简易程序。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X盗窃被害人张X所得XX手机一部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物苹果手机一部,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