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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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清海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1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黄XX。因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6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0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XX,贵州XX律师。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9〕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指定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黄XX与受害人李X1在水城县XX因琐事发生打架,在此过程中李X1被黄XX打伤,经六盘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X1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XX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水矿医院住院病历,情况说明,证人李X2、张X的证言,被害人李X1的陈述,被告人黄XX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光盘,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予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使用简易程序。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XX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李X1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XX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李X1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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