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新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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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上海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105民初443号
原告A,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自述麦XX北京XX公司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之委托代理人B,上海XX公司之委托代理人A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诉称:2012年6月13日我入职到上海XX公司,担任总监职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6月13日,月工资16000元,三年一次性支付,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XX公司支付:1、2012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3日未结工资574167.05元;2、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576000元;3、补交住房公积金,工作相关的福利五险一金,
上海XX公司辩称:2012年6月26日A离开我公司,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之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不同意其关于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双方仅仅存在14天的劳动关系,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支付其违约赔偿金,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A主张其于2012年6月13日到上海XX公司工作,任总监职位,双方为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上海XX公司认可2012年6月13日至6月26日期间与A存在劳动关系,该期间工资已支付,
2015年,A以上海XX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本案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2016年1月13日,朝阳仲裁委裁决驳回A的全部申请请求,A不服,诉至本院,
上海XX公司提交了A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一份,填写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试用期月薪为4500元,转正后月薪为6000元,A对月薪数额不予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16000元,上海XX公司还提交了A的《员工离职表》一份,显示填写日期为2012年6月26日,A认可“离职原因”栏内“家里有事,要出XX,自动离职”字样为其本人填写,
A主张其在填写员工离职表后又签订了劳动合同,以顾问的形式为上海XX公司继续工作,为此其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一份,合同打印部分显示甲方为“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兴公司)”,乙方为“A”;手写部分的用工单位填写为“上海XX公司”,合同签订日期填写为“2012年6月13日”,合同期限填写为“2012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3日,其中试用期至2012年7月13日止”;月工资填写为“16000元,2015年6月13日一次性结清,未在合同终止日一次性结清工资的,赔偿乙方双倍工资”,该合同书尾页“甲方(公章)”处盖有上海XX公司的印章,上海XX公司确认该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但对合同内容均不认可,A认可合同中手写部分均为其本人书写,A主张2012年6月13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已按每月16000元的标准结清,支付形式包括银行转账和现金,A提交了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显示2012年7月4日转账支付其1014.95元,摘要信息为“团兴工资”,2012年8月3日转账支付其818元,摘要信息为“工资团兴”,A以此欲证明其2012年6月26日实际未离职,此后上海XX公司或团兴公司仍向其支付工资,上海XX公司认可上述1014.95元为该公司向A支付的2012年6月份工资,否认存在现金支付工资形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离职表、劳动合同书、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及朝阳仲裁委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3595号裁决书等相应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A主张2012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13日期间一直与上海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对此上海XX公司不予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A现仅凭加盖有上海XX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书》及显示2012年8月3日最后一次支付工资的银行对账单,不足以证明其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持续向上海XX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故A要求上海XX公司支付至2015年6月13日的未结工资及违约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A要求补交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5元,剩余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D
付新岭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于2013年9月创立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几年以来,代理近千起民商事案件,帮助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