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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A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XX公司与A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民初字第00028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北京XX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A(下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A、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0日,原告与朝阳区XX别墅业主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XXX号别墅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被告为施工队负责人,具体承揽并实施该装饰装修项目,同时负质量保修,原告已结清并足额支付了被告所施工的该工程的全部工程款项,装修工程交付业主使用后,业主发现装修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维修质保义务,但被告均拒绝履行,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和责任,原告无奈要求第三方实施了相关维修并支付了工程维修款,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维修质保义务和责任,故被告应该承担并支付原告所垫付的维修工程款并赔偿原告因该房屋装修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其他损失,原告曾与被告多次联系,要求其支付维修工程款、赔偿原告损失,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饰装修维修款118597元并赔偿损失20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并非装饰装修合同的主体,被告仅是为原告提供劳务,被告并未承诺对全部工程负责,被告仅承诺对其施工的部分进行维修,原告主张的维修工程并非由被告完成,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与A作为发包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对朝阳区XXX号别墅,约800平方米的的面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采取原告包工、包部分材料、A提供其余部分材料的方式,工期330日,工程造价XXX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原、被告系挂靠关系,被告系上述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合同签订后,被告带领工人对别墅进行了装修,并于2011年12月完成施工,各方没有签订书面验收手续,后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应业主A要求,原告不得已进行了维修,并垫付了相关费用,被告称与原告系劳务关系,仅对上述工程的内部装修、水电安装及后期收尾进行了施工,原告所称的出现工程质量的部分并非其施工范围,
庭审中,原告提交情况说明一份,上载明:现A同志与北京市XX公司所施工的所有工程款项已于2013年1月22日结清,(其中包括挪威的森林、XX、XX等工地一并结算)工程项目结算等事宜完结与公司无债权债务纠纷,所有完工工地A负责保修,如A在北京XX公司期间与其他工人有债务关系与北京XX公司无关,属A个人行为,A下属带班工长结算与周家华本人结算与北京XX公司无关,被告对该情况说明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部分不在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之内,XX另,原告提交报价单及收据证明维修的范围及费用的发生情况,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若干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垫付维修费用,但在被告明确否认,且双方未单独就相关工程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情形下,原告应就被告的实际施工范围,工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以及质量问题与被告施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举证,但其所提交证据并不足以对此进行充分证明,故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A
审判员  赵 靓
审判员  张玉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孙 雪
付新岭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于2013年9月创立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几年以来,代理近千起民商事案件,帮助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