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新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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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三民初字第4517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7月28日经三河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居间服务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三河市XX、神威北路北XX14-1-902号房屋出售给原告A,房屋总价款为1130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定金2万元,同日,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7月31日,原告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8080元、过户服务费3000元,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曾多次催促被告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被告至今拒不配合办理并明确表示房屋不再出售给原告,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共计4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购买房屋所支出的中介费18080元;3.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过户服务费3000元;4、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律师费等损失8000元, 被告A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其作为房屋产权人从未授权其妻出售该涉案房屋,合同有瑕疵,中介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A的妻子与原告B经中介公司居间服务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A将其名下的位于三河市XX、神威北路北XX14-1-902号的房屋以113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当日交付购房定金20000元,并自行筹集剩余房价款支付给被告,具体时限由被告视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中介公司有权收取居间代理费用,无需退还,如支付费用方为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偿该笔费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几日后,被告A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另查明,原告A于2015年7月31日向中介公司交纳中介费18080元,过户服务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A提供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定金收条、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中介公司业务员B与被告C短信往来记录、原被告及中介公司业务员D三方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证人A、B出庭证实,二人均为此次房屋交易中介经手人,被告A的妻子以A的名义持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A军官证(签合同时A的妻子电话联系后,A以微信形式发来)等证件与原告B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价款系双方协商后确定,签合同地点为A家中,当时有A妻子、父母及二位证人在场,合同签订后几日A电话通知中介公司以其不知道卖房为由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庭审中,被告A对合同、房产证、B与其短信往来记录及证人证言无异议,但称中介费非其收取、过户没有发生,不应由其承担该费用,被告A未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被告A的妻子持本人身份证、房产证、A的军官证等证件与原告就涉案房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从A夫妻电话沟通购房事宜、微信传送军官证照片及签合同地点、在场人等情况看,原告有理由相信签约人即A的妻子具有代理权,因此,A妻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A应对其妻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双方经中介公司服务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遵守,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准予,原告A按约支付购房定金,被告A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应认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及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过户费因未实际发生,且该费用并未交与被告,本院无法支持,原告可选择与中介公司另行解决,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出的未授权其妻出售涉案房屋,合同有瑕疵,中介公司有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B购房定金共计40000元,同时支付中介费18080元(直接给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元,由被告A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B
付新岭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于2013年9月创立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几年以来,代理近千起民商事案件,帮助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