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14599号 原告张雪X,男,1968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A诉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A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D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