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新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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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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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14599号 原告张雪X,男,1968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A诉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A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D -2- -3-
付新岭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于2013年9月创立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几年以来,代理近千起民商事案件,帮助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