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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北京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与北京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初字第27977号 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XX, 注册证号:110109002491259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元洲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B与被告元洲装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C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3年5月18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元洲装饰公司为我设计、装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房屋,合同签订后,我依约付款,而元洲装饰公司却未能如期完工,且未经我同意,私自完成橱柜吊柜的设计、制作、安装,现起诉要求元洲装饰公司根据2013年6月11日电子邮件中的图纸重新设计、制作、安装橱柜吊柜(具体表述如下:新修改的橱柜高55厘米、长70厘米,两层,上层23厘米,下层32厘米,围栏总高7.8厘米,其中每一层有栏杆,拆除原先两个带玻璃门的吊柜,保留靠北侧包立管的吊柜,吊柜顶线裁短至保留的柜子顶端,下部的灯线也作相应调整,灯线的长度与新修改的吊柜长度一致,材质、颜色、五金与前作的橱柜一致);元洲装饰公司支付2013年7月19日至2013年11月1日延期误工违约金5530.02元;元洲装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元洲装饰公司辩称,不同意A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吴×系与案外第三人北京XX公司签订的设计、制作、安装整体橱柜(包括吊柜、橱柜、台面)合同,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因工程延期,同意支付合理的违约金,工程是2013年8月24日进行的竣工验收,所以我公司同意给付7月19日至8月24日的误工违约金,按合同价款千分之二给付,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A(甲方)与元洲装饰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3年版),合同约定:"本工程设计人A;工程地点海淀区XX,工程装饰装修面积2居室(56平方米);工程期限50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开工日期2013年5月28日,竣工日期2013年7月18日;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26083.26元;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A提交元洲装饰公司收款收据4张,载明2013年5月18日向元洲装饰公司交纳家装预付款30000元、主材预付款50000元,2013年6月11日交纳主材预付30000元,2013年7月11日交纳主材预付款3000元,元洲装饰公司对上述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上述款项系代收,该公司承担的基础装修实际只收取了26083.26元,A称元洲装饰公司后退还其12850元,并提交收据2张,载明2014年4月20日元洲装饰公司退吴×5031元,2014年4月20日退吴×1484元,元洲装饰公司对上述两张收据真实性无异议, 合同签订后,元洲装饰公司进场施工,A主张元洲装饰公司存在延误工期,称实际竣工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元洲装饰公司对延期竣工无异议,但称竣工时间应为2013年8月24日,并提交竣工验收单1份,验收单载明:整体工程验收结果:合格,2013年8月24日;客户处有"A×"签字,A对上述竣工验收单真实性提出异议,表示上述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但也不申请鉴定,A就其主张的竣工时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称2013年11月1日竣工验收时,因其持有的合同未随身携带,故只在XX装饰公司持有合同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单中进行了签署,经询问,元洲装饰公司称其合同原件已入库,无法提供, A主张元洲装饰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设计、安装橱柜吊柜,提交合同编号为0030470主材销售合同1份及元洲橱柜确认表,0030470主材销售合同载明:甲方(购买方)A,乙方(出售方)元洲橱柜,商家代表A,丙方元洲装饰公司,店面/设计师:设计中心/A,减项柜体+五金,商品金额小计-1319元,付款方式: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需付清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委托丙方统一代收货款,故上述款项甲方必须全额交至丙方财务部,乙方为甲方开具发票,甲方签字:A(代),乙方盖章:岳×,丙方处有元洲装饰公司公章,元洲装饰公司称因A不认可甲方签字系其本人签署,故其对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对其单位公章无异议,且不能解释为何会盖有其公司公章,表示岳×系北京XX公司工作人员,经法庭询问,A称不清楚元洲橱柜厂与元洲装饰公司的关系, 元洲装饰公司表示该公司对于主材款项系代收,为A提供橱柜的公司系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品味百滋公司),提交合同编号为0033238主材销售合同第一联(项目部)、第三联乙方(供应商),该合同载明:"甲方(购买方)A,乙方(出售方)元洲橱柜,商家代表A,丙方元洲装饰公司,店面/设计师:设计中心/A,商品名称柜体、台面、配件、电器,商品金额17738元,付款方式: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需付清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委托丙方统一代收货款,故上述款项甲方必须全额交至丙方财务部,乙方为甲方开具发票,甲方签字:A2013年6月11日,乙方盖章处加盖品味百滋公司公章及签字署名,丙方处有元洲装饰公章及签字署名,2013年6月23日," 吴×对上述合同编号为0033238主材销售合同第一联(项目部)、第三联乙方(供应商)中"吴×"签字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其保存的0033238主材销售合同第二联甲方(客户)中乙方盖章处无品味百滋公司公章,丙方盖章处无署名,故对合同编号为0033238主材销售合同第一联(项目部)、第三联乙方(供应商)真实性不予认可,经询问,元洲装饰公司对A提交的0033238主材销售合同第二联无品味百滋公司公章一事不能解释, 元洲装饰公司提交2014年10月21日品味百滋公司出具的吴×整体橱柜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A对上述发票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表示上述发票系诉讼后开具,其从未收到上述发票, 元洲装饰公司提交编号为0037630主材销售合同,合同载明甲方(购买方)A,乙方(出售方)A.O.smith,丙方元洲装饰公司,店面/设计师:设计中心/罗×...商品金额小计6448元,甲方签字:A,乙方XX处盖有公章,丙方处有元洲装饰公章,证明买卖双方应系合同中列明的甲乙双方,A称对该合同真实性不能确定,但表示其确购买上述品牌热水器, 就橱柜购买、安装,A称2013年6月初在元洲装饰公司大楼中看见了元洲橱柜,询问价格后,进行了第一次实地测量,设计师A负责接待,6月11日A约其到元洲橱柜设计室听取设计方案,因专管人员A不在,未具体介绍方案,只告知报价17738元,其就不想使用上述橱柜,随着工程进展,7月初A带着橱柜的主材销售合同到其家,告知为不耽误工期,所以代其在橱柜的主材销售合同处签字,其虽然不满意,但A说橱柜已进行制作,款项也已划到橱柜厂家,所以未再提出异议,7月上旬在其在场的情况下,A实地进行第二次测量,但未让看橱柜图纸,8月9日橱柜进行安装,按照先柜体、后台面的顺序进行了两次安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主材销售合同、元洲公司收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与元洲装饰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A交纳工程款后,元洲装饰公司进场施工,现A主张实际竣工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要求元洲装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其违约金,元洲装饰公司亦认可工程存在延误,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故对A主张元洲装饰公司给付其违约金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就违约金数额,元洲装饰公司辩称竣工时间为2013年8月24日并提交竣工验收单,A对上述竣工验收单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元洲装饰公司该项辩称予以采信,就违约金具体数额,本院将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延期时间进行判定,对A诉请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现A主张橱柜吊柜未经其同意擅自安装且尺寸过大,要求元洲装饰公司重新制作橱柜吊柜,根据主材销售合同中对于甲方、乙方及丙方的权利、义务约定,A义务系代收货款,A未提交证据证明橱柜吊柜系由元洲装饰公司设计、制作、安装,且元洲装饰公司亦否认,故本院对A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吴×延误工期违约金一千九百三十元一角六分; 二、驳回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许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A
付新岭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于2013年9月创立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几年以来,代理近千起民商事案件,帮助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