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新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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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7069号 原告A,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B
付新岭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于2013年9月创立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几年以来,代理近千起民商事案件,帮助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