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7069号 原告A,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