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新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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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丰民初字第08528号 原告A,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 原告A与被告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3年6月16日,原告被告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2014年年租金为170000元,支付方式为半年付,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之前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2014年3月1日,被告应该支付房屋租金却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仍未支付房租,原告于2014年4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邮件被退回,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被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03888元,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房屋租金的违约金14166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A(出租人、甲方)与B(承租人、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丰台区XX1XX、1202、1262、1263号房屋,建筑面积192.15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办公,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租金为14166元/月,年租金170000元,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六,各期租金支付日期分别为2013年6月17日,2014年3月1日,2014年9月1日,以此类推,押金150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相应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A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支付押金15000元,租金85000元,2014年3月1日被告未依约交纳租金,原告称多次联系均联系不上被告,2014年4月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邮件被退回,后依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将诉争房屋收回并另行出租,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A将诉争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该依约支付租金,根据XX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3月1日交纳租金,现因被告未按约定交纳租金已经超过十日,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XX约定,被告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XX约定,被告逾期支付房租,应当按月租金的10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4166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0月10日的租金,因原告已于2014年7月15日将诉争房屋收回,并另行出租,在此之后被告未实际使用诉争房屋,故对于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7月14日的租金,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7月14日之后的租金,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A与被告B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六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B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房屋租金六万三千零六十一元五角, 三、被告A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违约金一万四千一百六十六元, 四、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A负担173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A负担1276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A人民陪审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D
付新岭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于2013年9月创立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几年以来,代理近千起民商事案件,帮助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