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XX公司上诉A劳动争议一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3民终7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XX室,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XX0105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京东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京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XX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高 娜 代理审判员 田 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