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新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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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A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XX公司与A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初字第19646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21号枫花园汽车电影院内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5年7月7日出生,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A(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9月1日入职我公司,一直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三个月后突然提出辞职,并离开我公司,之后被告恶意申请仲裁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1、我公司不支付被告被告2014年11月工资5000元;2、不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3、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9月1日入职原告处,工作至2014年11月30日,双方当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未支付被告2014年11月份的工资,另,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 原告主张被告月工资为《录用通知书》载明的5000元,仲裁答辩称同意按照此标准支付被告2014年11月份的工资,被告认可《录用通知书》的真实性,但主张其月工资按照5000元+2000元店长津贴+100元话费补助执行,被告未就其主张举证,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告主张系被告主动提出离职,并提交了《离职交接清单》,上面未载明离职原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于2014年11月30日被原告法定代表人辞退,就此提交了其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录音,录音中被告称“您这不也让我走人了嘛”,原告称“耽误我事了你”……原告认可谈话录音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就本案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201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2014年11月份工资7355元;3、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200元;4、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500元;5、原告支付2014年9月至11月30日未上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2433元,北XX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X朝劳仲字(2015)第01881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201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1月工资5000元;三、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四、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00元;五、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录用通知书、《离职交接清单》、谈话录音、京朝劳仲字(2013)第01881号裁决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虽主张其月工资7100元,但未就此举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月工资5000元予以采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应支付被告2014年11月份工资5000元,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未能及时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故原告请求不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提交的谈话录音中可以看出双方劳动关系因原告辞退被告而解除,原告未举证解除的理由,故应为违法解除,故原告请求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5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第一项原告未起诉,本院对此一并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A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A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工资五千元; 三、原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A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万元; 四、原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A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三千五百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B
付新岭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于2013年9月创立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几年以来,代理近千起民商事案件,帮助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