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北京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5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北京XX业部副主任,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6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4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2元,由A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由A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