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新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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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A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XX公司与A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5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305,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热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500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A在一审中起诉称:A于2013年4月20日入职热刺公司,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在热刺公司工作期间,热刺公司未依法为A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后A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提出辞职,因此,A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一审法院向热刺公司送达起诉状后,热刺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热刺公司已于2012年年底搬迁至北京市大兴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工商登记显示热刺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热刺公司亦未就其住所地是否变化提供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热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热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热刺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理由一致,同时,热刺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A对于热刺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A系以劳动争议为由向热刺公司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热刺公司对于其上诉理由,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热刺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热刺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A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D
付新岭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于2013年9月创立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几年以来,代理近千起民商事案件,帮助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