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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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因何全额胜诉?

发布者:潘劼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2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由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劼代理,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告崔某诉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方城县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下发(2021)豫132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崔某赔偿保险金额75753.58元,诉讼费827元由被告负担。至此,该案最终以原告全额胜诉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案件由来


2019年10月24日,原告崔某向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了“医疗保险A电子保险单”,该保单于2019年10月25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2019年10月25日零时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主险的保险责任为1、一般医疗保险责任:保险金额1000000元;2、扩展6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在保险期内的2020年7月17日,因原告崔某双髋关节出现疼痛,经河南省人民医院确诊为:“1、双髋关节骨关节炎、2、双侧股骨头坏死”。于2020年7月24日,行“双侧全髋关节置换+滑膜切除+关节松懈书”。2020年7月22日出院,花费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7000余元。2020年7月18日,原告崔某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申请,2021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个人医疗保险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崔某实际患病时间明显早于保险生效时间”。原告无奈,只好同其丈夫一起委托律师打官司,以求维权。


二、判决结果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对原告诉求的75753.58元的诉求全额予以支持。


三、律师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的研究了本案案情和被告拒赔理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慎重地拟定了具体的诉求数额,及时地将案件有力证据搜集、固定,迅速网上立案。针对本案被告拒赔理由和原告诉求的数额,本律师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第一为:原告崔某的实际患病时间到底是什么时间?是否属于被告认定的早于保险生效的时间(5年前就有该病)?被告该拒赔理由的证据是啥?第二、被告在电子保单后面所附的免责条款对原告是否有效?


针对焦点一,本律师根据原告崔某住院手续显示的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诊断的病情为“1、双髋关节骨关节炎、2、双侧股骨头坏死”,因此,本案应该以医院出具的入院时间,确定原告实际的病情确诊和住院时间为据。被告认为原告在5年前就患有该病,存在带病投保不符合保险理赔的规定,应依法免责,因被告并没有向法院出具这方面有力的充足证据,该抗辩意见依法不能成立。


焦点二,被告出现在电子保单后面附加的“免责条款”对原告并不生效。根据《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有二:1、必须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出现,2、需向原告提示和明确的说明。否则,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就该案而言,免责条款并没有出现在保险合同内,而是出现在电子保单附页,且没有以加粗加黑的方式,向原告作出明确的提示和免责说明。因此,被告该两点免责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全额胜诉。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没有提起上诉,服判息诉,已将判决款项主动履行完毕。


四、律师观点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出现过可谓“投保容易,索赔难”,某些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索赔时,因不愿赔偿,往往认为投保人不懂法,找些不切实际的拒赔理由来搪塞,拒赔。


律师建议:


1、遇到此种情况,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咨询,办理,避免走弯路。


2、就本案而言,被告的两个抗辩和拒赔理由,对原告来说还是蛮有“杀伤力”的,若律师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成熟的办案经验,娴熟的证据判断能力,要想打赢这场官司还真的不是那么容易。


律师天职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值得高兴的是全部胜诉。



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潘劼律师


2021年8月8日

潘劼,男,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2年南阳市优秀律师,2016年中国法学会优秀刑辩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