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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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屋首套入户时结清所有房屋差价的规定无效

发布者:张峥嵘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2日|分类:拆迁安置 |718人看过

房屋动拆迁(征收)时,一户往往可以购买几套安置房屋,有时还需要向拆迁人(征收人)支付购房款差价。而拆迁人的实施单位即动迁(征收)组常常要求被拆迁(征收)户将所有购房款一次性全部付清,才给予办理房屋入户手续。即使每套安置房屋的交付时间不一致,也要求在每一套房屋入户时,结清所有差价。

现在就有拆迁户不服拆迁组在房屋入户通知中“在首套安置房屋进户手续7日内结清所有产权调换房屋与相应补偿款差价”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这样的格式条款显然加重了被拆迁户的支付责任,拆迁人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该条款无效。拆迁户只要在安置房屋入户时结清该套房屋相应的购房款差价即可,这样不至于因为家庭矛盾,其他家庭成员不愿意支付部分购房差价,影响其他人员取得自己应得的安置房屋。这一认定确实是对拆迁户利益的有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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