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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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未足额支付定金,卖方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发布者:张峥嵘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1036人看过

   房屋买卖的双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常常会支付定金,定金还分小定和大定。小定一般金额较小,由买方预先支付给中介作为洽谈的意向金,待卖方确认成交条件并在居间合同上签字后,意向金转为定金。之后买方再支付一笔大定,大定金额相对较大一些,更多的作用在于防止卖方违约,用较高的定金作为约束。

但如果买方没有按照居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大定,那么是否能算买方违约,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居间合同呢?下面这个案例可以给大家参考。

钱小姐要购买罗先生位于闵行区某处房屋,双方在中介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签订协议当天,钱小姐支付给罗先生3万元定金。居间协议里约定,三天内钱小姐补足定金至20万元,15天内双方再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事后钱小姐没在约定的时间里补足定金。罗先生觉得她连定金都没办法支付,对她的支付能力产生了极大的怀疑,遂不想将房屋再出售给钱小姐。在约定的签订买卖合同的日期,罗先生也没有前去中介那里,之后将房屋在其他中介挂牌,次月即将房屋另行出售了。钱小姐与罗先生之间发生分歧,均认为对方违约,一个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一个要求没收定金。

也许很多人也会认为钱小姐言而无信在前,罗先生这么做也是情有可缘。我们来看看法院如何认定:居间协议中约定钱小姐有补足定金的义务,钱小姐未能按约定补足,确属违约,但是钱小姐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协议里并没有约定,更没有赋予罗先生在此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罗先生如果认为钱小姐的支付能力有问题,完全可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根据钱小姐能否支付房款的情况,再来判断是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但事实上罗先生根本未前去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随即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导致与钱小姐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罗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罗先生需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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