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静安区江宁路某公房征收,共取得三套安置房屋和现金80余万元。其中户籍人员主要为两方,承租人一方共6人,另一方是承租人的弟媳等家庭成员(弟弟早年过世)共7人。征收时承租人一方愿意给到三分之一的补偿款,但对方坚决不同意,在假意协商,取得了一套安置房屋后,又提起了诉讼,要求按人口取得十三分之七的份额。承租人一方委托了张峥嵘律师。
弟媳一方虽然人数众多,但实际长年居住的只有弟媳一人。因为早年就分立了户口本,于是外地回沪的儿子、儿媳,还有儿媳的父母两人也都陆续迁入了户口,对此承租人一无所知。经过张律师的努力,法院认定弟媳的亲家与房屋来源没有关系,与承租人也没有亲属关系,也未在房屋内长期居住,承租人更没有义务解决弟媳亲家的居住问题。所以他们并不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不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应当首先满足长期居住人员解决住房、生活等问题,长期不居住在公房内的人员应适当少分。
最后法院判决两套安置房屋归承租人一方,弟媳一方取得一套安置房屋及现金48万元,余款归承租人一方所有。与承租人预期相差不大,成功抗辩了原告的诉请。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