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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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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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动拆迁份额,骗签协议终无效

发布者:张峥嵘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9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隐瞒动拆迁份额

骗签协议终无效

 

张峥嵘律师

 

     本期讲述的不是骗签动迁协议而是骗签家庭内部分割协议的情形。以前提过在动迁后家庭内部签订的动迁利益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具体庭审中作为审判分割的依据。但是现实过程中发生了不少骗签的情形,即隐瞒你在动迁中有份额的情况以照顾你为理由给你少量的金钱,让你签订家庭协议。许多当事人在事后看到真实的协议有自己份额时后悔莫及。本期便讲述一个张峥嵘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帮当事人挽回了极大的损失,希望可以给予大家启发。

经典案例

A、方B、方C系姐妹关系。方A育有一子严A。方B丈夫莫B,两人育有一子莫小B。方C丈夫何C,育有一子何小C。上海浦东某宅基地房屋被认定为方A所有,20087月被有关单位拆迁,方A是被拆迁人,方B、方C以及引进户口莫B、莫小B、何C、何小C和严A被认定为安置对象。该次拆迁共取得两套动迁安置房。

A在房屋动迁过程中隐瞒方B、莫B、莫小B作为房屋的被拆迁安置人,然后在隐瞒该事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家庭内部分割协议,双方约定:由于方A和方B户口所在地动迁,因方B没有分到面积,且影响到方B、莫B购买经济保障房,于是约定方A给予方B一家共计14万人民币,后又增加5万。

 

本案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方A在与动迁单位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后是否将有关的动迁安置情况如实告知方B一家,致使方B一家在明知其作为被安置人员的前提下与方A签订补偿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判定理由

     庭审中方A称其签订完动迁协议后,将动迁安置事项全面、如实的告知方B一家。

      1、方A的主张,不但遭到方B一家的否认;

      2、方A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佐证;

      3、且从其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上看,协议书首部明确表述为方B在动迁过程中未分到安置面积。    

     上述情况,足以使本院确信方A在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后未将动迁单位将方B一家作为安置人员予以安置的事实告知方B、莫B、莫小B,从而导致他们在不了解动迁安置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与方A签订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侵害了方B一家的民事权益,故该协议应属无效。B、莫B、莫小B据此要求动迁安置协议内容所确定其应享有的安置份额对诉讼安置房屋进行分割处理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方A支付方B、莫B、莫小B房屋折价款1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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