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闵行某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万兆公司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时间。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大产证,相应地就影响了业主们办出小产证的时间。为此近80户业主委托张峥嵘律师提起了诉讼。
开发商认为预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逾期办出大产证,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业主房款,向业主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又表明逾期办证,业主们没有实际损失,对此业主们也不能举证,所以拒绝支付违约金。
预售商品房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解除合同违约金比例很低,而且解除合同当然不是业主们的意愿。根据开发商的辩论意见,张律师表示,合同里约定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这是赋予业主的权利,业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这不是业主的义务,不能强加于业主。虽然合同里没有约定除了解除合同以外的违约责任的承担,但是合同法规定了违约的责任承担还包括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依据法律规定,业主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而因为损失难以界定,则可以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参照金融机构计算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定开发商需要按照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并按逾期办证的时间,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根据本案的合同金额和逾期时间,违约金达到总房价的3%多,业主们拿到了足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