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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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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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得共有人同意,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无效

发布者:张峥嵘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1204人看过

案件描述

静安区67街坊成都北路951弄某号房屋面临房屋征收,原承租人过世,一直未变更新的承租人,承租人生有四个女儿,三位户口在册,其中在册的一个女儿,她的儿子吴某及外孙户口也在册。第一天,三位户口在册的女儿签订了征收协议,并于当天与户口不在册的女儿签署了一份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协议,对本户取得的所有补偿款进行了分配,户口不在册的女儿分得20万,而儿子及外孙户口在册的那个女儿,三人作为一方只比其他两位在册的女儿多分了20万。

事后吴某并代他的儿子作为户口人员也在征收协议上补签了字。但对于四个女儿的补偿款分割的协议,事前并未征得吴某的同意,吴某事后表示并不认可,因为己方的份额没有拿足,差距过大,而户口不在册的女儿也从他们处分得到了份额,于法无据。最终家庭成员未能达成一致,征收方也只得暂时不发放补偿款,待他们协商好或者通过诉讼取得法院判决后再行分配。

吴某委托张峥嵘律师提起了共有纠纷诉讼,不认为上述分配协议的效力,要求依法重新分割。最终法院认定此协议未有吴某及吴某代儿子签字,此协议无效,所有征收补偿款重新分配。三位户籍在册的女儿和吴某及吴某儿子取得了相应的安置房屋和货币补偿款,而户籍不在册的女儿未能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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