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民一初字第625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A以原告与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A自行负担,
审判员 路 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