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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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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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房屋买卖纠纷

发布者:张宝元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与闫、闫某甲20091119日签订协议,约定冯购买闫80-100㎡的回迁房一套,20106月前动迁。同日,冯按照协议约定向闫、闫某甲交付30000元定金,闫、闫某甲出具定金收条一张。后房屋一直没有回迁,双方在2009年至2014年间均协议确认继续履行2009年签订的协议。2015年,房屋回迁后,闫、闫某甲将约定房产出卖给他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拒不返还定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1、关于主体问题。签订合作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闫、冯,而且协议明确注明闫某甲系闫代表人,即应认定闫某甲的行为包含收取30000元的行为均系代表闫所为,故闫某甲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2、关于民生尚都房屋是否属于20091119日冯与闫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范围内房屋问题。庭审中闫认为某甲交付冯的钥匙为民生尚都房屋钥匙,该房产系因分户而以闫前妻秦名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属于秦房产,与本案争议无关

本院认为

与冯签订的合作协议,实为双方对于宅基地拆迁后所得房产的买卖协议,闫作为宅基地登记的使用权人,有权作为该农户的代表人与冯签订的该协议,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冯诉请要求解除协议,作为协议相对方的闫表示同意,本院尊重双方当事人选择,支持冯关于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冯与被告闫200911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冯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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