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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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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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宝元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因要出售其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的房屋,于2015年2月1日,同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售价为人民币45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张某为贷款购房,在确定其可以进行银行贷款后,为了更好的履行居间合同内容,原告与被告张某又在同年的3月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约定25个工作日(即2015年4月8日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产权证、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已交到房产局,并配合被告张某在房产局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及在监管中心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书,原告已经积极主动的履行完毕房产过户中的所有义务。而被告张某却一直不缴纳购房的相关税费,拒绝支付监管资金,导致房屋买卖审批流程停滞在产权局无法进行。被告张某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另原告出售房屋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购买新的房产,在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原告作为买方于2015年2月6日在骄阳地产公司同案外人王某某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付房款的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由于本案被告张某的恶意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没有如期获得房款进而支付给案外人王某某,导致原告在同王某某的买卖合同中构成违约,支付了违约金20000元的同时支付了筹措购房款的垫资费用18000元。因此由于被告张某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同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违约金51300元整(2015年4月9至6月4日,每月900元);请求判令被告哈尔滨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同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

  原告果某欲出售其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的房屋,2015年2月1日,原告同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售价为人民币45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张某为贷款购房。在确定其可以进行银行贷款后,为了更好的履行居间合同内容,原告与被告张某又在同年的3月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约定25个工作日(即2015年4月8日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所有权证、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已经交到房产局,并配合被告张某在房产局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及在监管中心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书,而被告张某拒绝支付监管资金,其将监管资金交纳案外人某公司办件员刘某手中,没有将监管资金交到某公司,案外人某公司办件员刘某给被告张某出具欠据。被告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民安派出所报案,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审批流程停滞在产权局无法进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果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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