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上列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的房租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所出租的房屋属于其自有产权,甲方应保证房屋产权的真实性。
第二条: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枣庄市 。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房屋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先承租权。
3、乙方租赁该房屋作合法使用。租赁期内根据经营需要,乙方可改变用途。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计 元(小写),房屋租金在签定时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租赁期间与此房屋产生的有关的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2、乙方应交纳的费用:
租赁期间由乙方经营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及相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租赁期间乙方对此房的装修装饰部分应当得到甲方的同意和认可,乙方的装修、装饰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不再租赁时不能予以损坏或拆除。
2、乙方应合理、合法的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
3、乙方在使用期间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能产生火灾等对房屋产生的损害,如对房屋造成损害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间不能以此房屋进行抵押、转让、转租。
第七条:乙方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干涉乙方经营。乙方应合法经营,否则后果自负,与甲方无关。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拆迁、改造此房屋,房屋的补偿待遇均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