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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妻向夫主张扶养费用是否支持

发布者:陈孝东 时间:2016年11月28日 23时06分 | 已阅读: 298 | 举报

妻向夫主张扶养费用是否支持  【案情】  2014年,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并生一女。原告王某自14岁即患有糖尿病,婚后病情加重,并在怀孕期间引发多种并发症,多次住院治疗。2015年3月底起,原告王某回娘家生活,期间均由其父亲支付医疗费并进行护理照料。2016年3月3日,原告王某将被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履行扶养义务,支付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妻向夫主张扶养费用是否支持

  【案情】

  2014年,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并生一女。原告王某自14岁即患有糖尿病,婚后病情加重,并在怀孕期间引发多种并发症,多次住院治疗。2015年3月底起,原告王某回娘家生活,期间均由其父亲支付医疗费并进行护理照料。2016年3月3日,原告王某将被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履行扶养义务,支付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32568.62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扶养费用如何承担?

  笔者认为,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非法定夫妻间的扶养赔偿项目,一概不予支持,仅应当支付部分医疗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间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内容包括经济上的相互供养、生活上的相互扶助和精神上的互相慰藉。本案中,被告有违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的规定,且有违夫妻之间患难与共、不离不弃的中华传统美德,原告作为重症病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

  另本案所涉的法律关系为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并非侵权纠纷,故不应适用侵权法和人损解释的规定主张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告作为丈夫虽依法应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但原告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系相互之间互尽义务,原告回娘家后,婚生女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妻子对被告未尽其夫妻义务,作为母亲对婚生女也未尽抚养义务,故综合考虑各方年龄、身体、收入及家庭生活情况,应当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