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孝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陈孝东律师 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陈孝东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8863244999@163.com 06:00-23:59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6:00-23:59

  • 执业律所: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32449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05-26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374人看过举报

        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情】

2015127晚,被告人周某、汪某、崔某、王某酒后在某音乐会所氧吧房间唱歌、喝啤酒。为寻求刺激,四人用啤酒相互喷洒,并将空啤酒瓶砸向房间内的玻璃造型墙,致房内北墙17块玻璃、东墙22块玻璃、西墙10块玻璃毁损。经鉴定,被损坏玻璃造型墙价值15517元。2015109日,四名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四名被告人由于饮酒无德,毫无顾忌、肆无忌惮地毁坏他人财物,完全是在公然藐视社会规则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结果,是一种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四名被告人故意将公共场所的玻璃造型墙砸坏,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损失数额较大,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主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为了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逞强好胜、耍威风;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前者虽然也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只是为了通过损坏他人财产来达到自己逞强好胜、耍威风的最终目的;而后者也有可能出于报复、泄愤,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损坏他人财物。

2.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一般为无事生非;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为事出有因。是否有因,应从“因”的原因力上分析,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即所谓的小因)不能成为损坏财物的客观理由的,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如果原因力较强,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可以成为损坏财物的客观理由的,应当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3.从侵犯的对象和客体上看,寻衅滋事罪通常没有特定的侵犯对象,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通常有特定的侵犯对象,侵犯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前者虽也会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但以社会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后者虽也会同时造成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但以他人的财产权利为主要客体。

四名被告人饮酒期间,仅为寻求刺激,就将公共场所的玻璃造型墙砸坏,主观上系无事生非,没有针对特定人,侵犯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将他们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枣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32449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40349

  • 昨日访问量

    151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孝东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