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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抢劫罪的最新量刑标准

2016-05-03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762人看过举报

抢劫罪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劫一次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劫两次的,再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抢劫数额达到或者每增加1千元(贫困地区为600-800),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持枪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2.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6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抢劫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3万至4万元(贫困地区为1万至2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7)持枪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三人以上结伙或者流窜实施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转化型抢劫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入户盗窃、入户抢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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