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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具体规定

2016-03-21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422人看过举报

一、构成要件:

   “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行为作了严格界定,客观上,一是行为人的“透支”行为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最后,“恶意透支”在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

二、如何预防:

     在这一整套标准体系里,行为人都可以通过自由选择来防范犯罪。比如若你没有偿还能力,可以选择不办卡;办卡后发现无偿还能力,可以选择不透支;在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内透支了,还可以在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内偿还;未及时、足额偿还的,在银行催收之后仍可以及时偿还。这样还不还款,又已超过3个月,并达到法定数额,且有主观占有故意,就要刑法“侍候”了。

三、恶意透支”的数额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本金和利息的相加后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四、量刑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可能在10年以上。

       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则要承担还清欠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并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备案,存下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此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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