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孝东律师网(华律网推荐认证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法律咨询热线:18863244999
1370420********52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山东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浙商大厦总部14楼
陈孝东律师 近期帮助过:8261 网站积分:19438 好评率:100% 一对一咨询
手机:18863244999(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传真:0632-5195099
邮箱:18863244999@163.com 执业证号:1370420********52 执业机构: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浙商大厦总部14楼
更多
成功案例
自首认定与非法经营数额的精准辩...案情回顾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军与王某东、杨某丰等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滕州市私自安装...2026/7/16 17:58:43聚众斗殴罪案 · 成功辩护 未...聚众斗殴罪案 · 成功辩护未成年当事人获缓刑案件概述2019年5月19日凌晨,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广场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件...2026/7/16 9:21:36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死刑立即执...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死刑立即执行变更为死缓律师从证据体系、共同犯罪地位、主观故意等维度构建有效辩护案情回顾1999年12...2026/7/16 9:21:19
非常专业的律师2023-04-26感谢陈律师的帮助,非常专业2023-04-25感谢律师的回复,非常满意2021-12-15谢谢老师的讲解!再次感谢2020-10-25非常感谢。2020-05-31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疑难想寻求陈孝东律师帮助,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陈孝东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陈孝东律师电话(18863244999)寻求帮助。

法律常识Lawyer Laws
2016-03-14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发布者:陈孝东 时间:2016年03月14日 21时09分 | 已阅读: 398 | 举报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目录1.1犯罪构成2.?犯罪客体3.?客观方面4.?犯罪主体5.?主观方面6.2法律条文7.?刑法条文8.?司法解释9.3认定10.4量刑标准11.5惩罚12.6补充说明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则违背诚实信用、公然抢走生意,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市场竞争营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以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目录

1.       1 犯罪构成

2.       ? 犯罪客体

3.       ? 客观方面

4.       ? 犯罪主体

5.       ? 主观方面

6.       2 法律条文

7.       ? 刑法条文

8.       ? 司法解释

9.       3 认定

10.    4 量刑标准

11.    5 惩罚

12.    6 补充说明

犯罪客体

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则违背诚实信用、公然抢走生意,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市场竞争营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以行贿罪认定和处理这些问题,囿于主体的公职身份、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的局限,难免存在困难偏差,出现打击盲点。随着公务员制度建立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直接以权谋私、以权换利的贿赂犯罪会逐步减少,而部分商品经营者、从事营利活动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利用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润的商业行贿犯罪会不断上升,其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大,且并发其他多种犯罪,危害极大,为打击制裁经济犯罪、规定经济行为,本条设立对公司、企业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同给付的款项。[1-2]

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本罪。[2] [3]

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击,不能搞区别对待,宽严不一。[2] [3] [4]

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牟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牟取暴利。[2] [3] [5]

法律条文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7-8]

认定

本罪与请客送礼的界限

在认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清与请客送礼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礼尚往来的请客送礼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本罪与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属于向公司、企业人员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在认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实施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两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体不同

该罪的主体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本罪主体更广泛。

2)行贿的对象不同

该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3)侵犯的客体不同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更为主要的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9-11]

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该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于罚金的数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主要根据行贿的数额和情节来确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由刑处罚,主要根据职责权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3、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本条第3款对该罪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作了特别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是指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也即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有行贿自首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不管犯罪轻重,只要有自首行为的,均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对分化瓦解贿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义。[12-14]

惩罚

1、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2、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5、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5]

补充说明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

2、本罪行贿的对象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受损害的往往是公司、企业的经济利益,与行贿罪有区别。

3、本罪的主观故意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如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不能定本罪。

4、关于数额标准,有的省规定个人行贿1.5万元、单位3万元为数额较大,个人行贿10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为数额巨大起点。[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