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情节严重|支付结算|不起诉|从犯
一、什么是帮信罪?先搞清定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于二零一五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近年来已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案件数量长期处于高位。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三个层面:主观上“明知”、客观上提供“帮助”、行为上达到“情节严重”。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辩护也正是围绕这三个维度展开。
二、二零二五年《意见》核心变化——辩护新空间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二零二五〕十二号)。该《意见》对帮信罪的司法适用作出重要调整,为类案辩护提供了新空间。
《意见》共五部分十六条,就办理帮信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总体要求、依法认定帮信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坚持综合治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
对辩护影响最大的三大变化:
(一)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更加具体,同时强调“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情节严重”标准调整整合,同时确立“双向查证”原则,防止客观归罪;
(三)宽严相济政策更加明确,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犯罪链条末端人员依法从宽。
三、无罪辩护要点
(一)主观上不具备“明知”
帮信罪的成立,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认定“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
辩护切入点:
(一)行为因素不足以推断出明知:综合论证行为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不足以推断出具备犯罪嫌疑,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无事后的反侦查行为及实际非法获利的事实。
(二)行为人自身特性分析:对初次参与且无相关工作经历的当事人,可侧重于论证主观恶性与主观明知可能性。以下几类群体可以从主观恶性、明知可能性、打击意义等方面重点辩护: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与被帮助对象之间无密切联络及合作,只是一般雇员领取固定薪酬且未超过市场合理收入范畴,处于犯罪链条末端的群体;低学历、老年人、残疾人。
(三)受他人蒙蔽、本身亦是受害者:行为人完全不具备主观认知要件,其行为实质上是受他人蒙蔽所致,本身亦是受害者,不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故意要求。
(四)被诱骗参与:对于确系被诱骗参与、涉案情节显著轻微、获利极少且能认罪认罚或配合侦查的嫌疑人,应依法从宽处理。
(五)利用“有相反证据除外”条款:即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推定明知的情形,只要辩方能够提供充分的反向证据,证明其确实不具有明知,就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六)对行为性质有误解:虽规定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不影响主观明知认定,但对于行为性质有误解,或者通过其供述及自身特性分析后无法判断其主观具有明知被帮助人行为性质的可能性,可作为辩护切入点。
(二)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帮助”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其行为性质不符合帮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则不构成犯罪。
例如,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与对方的交易流程完全符合行业惯例,交易前已多次沟通,沟通过程不存在异常情况,交易价格与市场行情一致,仅因买方支付的货款涉及电信诈骗资金而被指控的,可以主张不构成帮信罪。
(三)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帮信罪的入罪门槛是“情节严重”,可从这一标准入手进行辩护。构成帮信罪需满足特定条件,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若案件中的涉案金额、对象数量或危害后果未达到这些标准,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一)支付结算金额认定:要求控方以“支付结算金额”而非“卡内流水”作为入罪认定的基本单位。对于仅满足“流水三十万”但无法满足“支付结算二十万”的案件,明确提出未达入罪标准的辩护意见。在质证阶段制作对比表,直观呈现剔除前后金额的差异。
(二)合法资金剔除:如果查实的、能明确指向上游犯罪的支付结算金额达不到二十万元的立案标准,或者违法所得达不到一万元,同样无法定罪。
(三)单个账户不构成:本人小额单账户直接做无罪辩护。
(四)上游犯罪不构成犯罪或未达到犯罪程度
帮信罪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需构成犯罪或达到犯罪程度。若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标准,但相关总额未达到《信息网络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且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可主张不构成帮信罪。
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行为人发布的广告导致一名被害人被骗二千五百元,未达到诈骗罪追诉标准,不足以证实行为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五)证据不足的存疑辩护
如果侦查机关没能查清卡内到底有多少钱是“诈骗资金”或“犯罪所得”,查实的、能明确指向上游犯罪的支付结算金额达不到二十万元的立案标准,或者违法所得达不到一万元,同样无法定罪。
四、罪轻辩护要点
(一)准确定性——争取认定为帮信罪而非掩隐罪或诈骗罪共犯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在客观行为上难免存在交叉,尤其是在“明知”与“提供帮助”不一致的情形下。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掩隐罪则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辩护价值在于:帮信罪只有一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掩隐罪有两档法定刑(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且两罪入罪门槛不同。对于普通供卡人员,若仅有偶发转账且无明确明知证据,应优先认定为帮信罪。
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两罪,准确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事先通谋、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才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若当事人无参与上游犯罪或处理赃款的故意,行为停留在“提供账户”或“正常交易”阶段,不存在与上游犯罪通谋或稳定配合,则应排除关联犯罪的可能。
(二)从犯地位的认定
行为人处于犯罪链条末端,属于从犯的,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地位能不能认定,往往直接决定当事人是坐牢服刑,还是获得缓刑。
(三)自首的认定
经电话传唤到案,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自首是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四)认罪认罚
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早认罚是最有效的从宽方式。
(五)退赃退赔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的,是重要的从轻情节。退赃退赔可以争取从宽处理,为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创造条件。
(六)涉案金额辩护
主观上不明知而帮助结算的款项,不应计入支付结算金额、提供资金数额;主观上不明知,实施帮助行为获取的对价,不应计为违法所得;客观上不是帮信犯罪活动罪状的行为的对价,不应计入违法所得。
辩护律师可主张存疑金额一并处理,以“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争取量刑从宽。
(七)特殊群体从宽
根据二零二五年《意见》精神,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在校大学生涉嫌帮信罪的,检察机关可以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争取不起诉处理。
律师应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在校证明、家庭困难材料,论证当事人属末端人员,争取从宽处理。
五、量刑情节的综合运用
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轻因素包括:涉案金额刚过入罪门槛、间接故意、初犯偶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在校学生等。
在辩护策略上,可以制定“从犯地位+全额退赔+认罪认罚”的三位一体辩护策略。把握好自首、退赔、认罪认罚三个核心量刑情节,层层突破、精准辩护,可以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六、争取不起诉的策略
帮信罪争取检察院不起诉,需重点围绕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三类情形展开。
(一)法定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
证据不足是帮信罪不起诉的重要路径。重点审查: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支付结算金额是否达到二十万元、违法所得是否达到一万元、上游犯罪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等。
(三)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七、常见误区(避坑指南)
| 误区 | 正解 |
|---|---|
| “只是卖了张银行卡,没参与诈骗,不构成犯罪”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可能构成帮信罪 |
| “卡内流水大就一定构成犯罪” | 需查明其中支付结算金额是否达到二十万元,流水不等于支付结算金额 |
| “获利少就不构成犯罪” | 获利少可能影响量刑,但支付结算金额达标仍可能入罪 |
| “上游犯罪没抓到就不构成犯罪” |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仍可能入罪(需达到标准五倍以上) |
| “取保候审就没事了” |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办理中,不等于无罪或结案 |
八、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帮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等。
问题二:二零二五年《意见》对“情节严重”的标准有什么变化?主要变化包括:出售、出租本人三个以上银行账户且流入资金超三十万元即属“情节严重”;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二十张以上(不再区分本人或他人)即属“情节严重”。同时强调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防止客观归罪。
问题三:帮信罪和掩隐罪有什么区别?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掩隐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帮信罪只有一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掩隐罪有两档法定刑(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对于普通供卡人员,若仅有偶发转账且无明确明知证据,应优先认定为帮信罪。
问题四:帮信罪最高能判多少年?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问题五:帮信罪可以争取缓刑吗?可以。从犯地位认定、自首、全额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叠加,可以争取缓刑。
问题六:出售一张银行卡会构成帮信罪吗?出售一张银行卡一般不单独构成帮信罪。新标准要求出售、出租本人三个以上银行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但若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仍可能入罪。
问题七:在校学生涉嫌帮信罪怎么办?根据二零二五年《意见》精神,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依法从宽处理。律师应提交在校证明等材料,论证当事人属末端人员,争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理。
问题八:帮信罪案件如何争取不起诉?重点围绕三类情形:情节显著轻微(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是重要途径。
总结
帮信罪辩护的核心是“三个要件、三个维度”——主观明知、客观帮助、情节严重三个构成要件,对应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三个维度。二零二五年《意见》的出台,在主观明知认定、情节严重标准、宽严相济政策等方面作出了有利于辩护的调整。辩护律师应善用“有相反证据除外”、“双向查证”、“主客观相一致”等原则,从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情节不够三个方向精准突破,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