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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律师辩护要点全解析——山东鲁拓律师陈孝东为你提供专业辩护策略与实务指南

2026-07-18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32人看过举报


一、帮信罪的法律框架与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近年来随着“断卡”行动深入推进,案件数量激增。该罪法定刑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属于轻罪,但一旦被定罪,将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个人征信、就业、子女政审等产生严重影响。因此,精准的辩护至关重要。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应当以帮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辩护的切入点

帮信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任一要件不成立,即不构成犯罪

(一)主观要件:明知

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是帮信罪辩护的核心焦点。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推定明知),但推定的明知必须有充分的基础事实。

(二)客观行为:提供帮助

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常见形态如:出售、出租银行卡(“卡农”)、提供收款码(“跑分”)、提供电话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

(三)结果要件:情节严重

必须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若未达到,则不构成犯罪。

(四)被帮助对象: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帮助的对象确实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若上游犯罪不成立或无法查证,则帮信罪难以成立(但司法解释有例外规定,需注意)。

三、帮信罪辩护的八大核心要点

【要点一】主观明知之辩——最核心的突破口

“明知”是帮信罪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辩护的首要阵地。司法机关往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应当知道”,但推定必须有充分证据。

辩护策略:

· 否认明知:当事人仅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等,但不知道对方会用于犯罪,且无异常交易迹象(如频繁大额转账、夜间交易、规避监管等),可主张不具有明知。

· 质疑推定基础:若司法机关以“交易异常”推定明知,可举证该交易符合正常经营习惯,或当事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 区分“可能知道”与“应当知道”:仅凭怀疑或猜测不能认定为明知,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

· 收集有利证据:如聊天记录、交易合同、对方承诺合法使用的声明等,证明当事人未意识到犯罪。

典型案例:某当事人将银行卡借给朋友使用,朋友称用于收款,后该卡被用于网络诈骗。律师通过调取当事人与朋友的聊天记录,显示朋友明确承诺“合法使用”,且当事人未获取任何报酬,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要点二】“情节严重”之辩——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严重是帮信罪的入罪门槛。若数额未达标准,或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辩护策略:

· 精确计算支付结算金额:仅计算与犯罪直接相关的金额,排除合法交易。需审查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剔除重复计算、未遂部分等。

·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若违法所得(扣除成本后)不足一万元,且其他标准也未达到,则不构成情节严重。

· 被帮助对象未达犯罪程度:若上游犯罪未达到立案标准,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主张不构罪。

· 注意“五倍”例外规则的适用:若无法查证上游犯罪,但数额达到五倍以上的(支付结算100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等),才可追究,应严格审查该条件是否满足。

【要点三】上游犯罪不成立或无法查证之辩

帮信罪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若上游犯罪不成立,或无法查证,则帮信罪缺乏基础。

辩护策略:

· 审查上游犯罪是否成立:若上游犯罪未进入刑事程序,或已撤案、不起诉,则帮信罪的基础动摇。

· 利用“例外条款”的限制:司法解释虽规定在无法查证上游犯罪时可适用五倍数额标准,但该条款适用条件严格,需论证不满足“客观条件无法查证”或数额未达标准。

【要点四】犯罪主体之辩——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若行为系单位行为,则处罚对象为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且单位犯罪的入罪数额标准通常高于个人(司法解释未明确,但实践中参照其他罪名)。若当事人仅为普通员工,受公司指派提供帮助,可主张不构成个人犯罪。

辩护策略:

· 论证系单位行为:如提供银行卡系公司安排,款项用于公司经营,非个人获利。

· 论证当事人非直接责任人员:若仅为一般工作人员,不知情且无决策权,可主张无罪或从犯。

【要点五】从犯地位之辩——罪轻甚至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若当事人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策略:

· 论证被动参与:如被诱骗、被胁迫提供银行卡,仅收取少量报酬。

· 论证未参与组织、策划:无指挥、管理行为,仅提供工具或帮助。

· 区别于“跑分”平台的组织者:对于底层“卡农”或兼职人员,应积极争取从犯认定。

【要点六】证据不足之辩——证明标准要求

帮信罪认定依赖电子数据、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则应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辩护策略:

· 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如手机提取程序是否合法,聊天记录是否完整,能否证明明知。

· 质疑审计报告:审计机构是否具备资质,计算方式是否科学,是否有重复计算。

· 利用“孤证不能定案”原则:若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罪。

【要点七】“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是否实际发生之辩

若当事人提供了帮助,但最终被帮助对象并未实际实施犯罪,或者犯罪未遂、中止,则帮信罪可能不成立(除非符合五倍数额例外)。

辩护策略:举证上游犯罪未发生或未遂,例如账户被冻结、资金未转移、诈骗未成功等。

【要点八】量刑情节之辩——争取最轻处理

即使构成犯罪,也可通过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争取从宽处理。

辩护策略:

·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全额退赃退赔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重要因素。

· 认罪认罚: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可获得量刑优惠。

· 争取自首、立功:主动投案、协助抓捕同案犯等。

· 强调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获利少,悔罪态度好。

四、帮信罪辩护的四个阶段策略

阶段辩护重点目标
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提交无罪或罪轻法律意见,重点论证“不明知”或“情节不严重”争取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审计银行流水,调取有利证据,与检察官沟通争取不起诉决定(情节轻微或证据不足)
一审阶段质证电子数据、审计报告,法庭辩论,提交辩护词争取无罪或罪轻判决(如缓刑)
二审阶段审查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争取改判或发回重审

五、给当事人及家属的忠告

第一,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帮信罪案件证据复杂,涉及电子数据和资金流水,律师越早介入,越能有效指导证据收集和应对讯问。

第二,如实供述,但也要清晰陈述事实细节。对“明知”的判断,细节决定成败。当事人在供述时应客观描述交易过程、对方承诺、自身认知水平,避免因模糊表述被推定明知。

第三,全面收集并保存证据。包括聊天记录、交易合同、对方身份信息、公司营业执照等,这些都可能成为证明“不明知”的关键。

第四,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帮信罪案件中,若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甚至帮助上游犯罪被害人挽回损失,将极大增加不起诉或缓刑的可能性。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各不相同,具体辩护策略需结合个案由专业律师量身定制。如您或您的家人涉及帮信罪案件,请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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