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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赔偿单位的招录费用

发布者:吴兰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55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劳动者的责任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看,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责任仅限于两种情况。

一、违法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3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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