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富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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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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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代理的拆迁补偿纠纷案

作者:何富民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0次举报


案情简述
201X年XX月XX日,长治市人民政府下发长政发[2017]36号文件《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对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的适用范围、工作目标、安置模式、分户认定标准、安置补偿、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其中分户认定标准为:一房多证按一户认定,多房一证按一户认定,多房多证且同属一人按一户认定。安置模式包括直接货币补偿安置,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棚户区所属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支付给被征收人。原告所居住的原长治市粮食局家属院也在文件规定的改造范围内。 
201X年XX月XX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署《协议书》一份。内容如下: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2017]36号文件,甲方所属延安中路X号院,被列为市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涉及住户40户,建筑面积共计2709.54平方米。为落实市政府棚户区改造的科学决策,尽快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同时确保甲、乙双方和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紧密配合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完全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在本项目区内的现有住房均为甲方国有资产,住房性质为历史遗留的福利住房。按照一房一户的相关政策规定,乙方居住的位于东二排2单元一层东户住房,建筑面积57.55平方米, 属于乙方一户一房以外多使用的住房。二、乙方同意按 照市政府[2017]36号文件中第四条分户认定标准“一房多证按一户认定,多房一证按一户认定,多房多证且同属一人按一户认定”的规定,自愿将其多使用的该套住房主动腾出,无条件上缴甲方。三、上缴时间商定为201X年XX月XX日。由乙方将钥匙上缴甲方,甲方出具售房手续。甲方即对该套房屋关门上锁,行使一切权益。四、乙方该套房屋所涉及到的一切私有财产,包括家具、电器,现金、存单等等,由乙方在上缴钥匙之前彻底搬运清理。交付甲方钥匙后,乙方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五、乙方该套房屋所涉及到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水、电、气、装修、抵押等等,概由乙方全面负责、与甲方无关。交付甲方钥匙后, 有关费用由甲方全面负责, 概与乙方无关。六、乙方将该套房屋如期上缴之后,剩余的一套房屋方可与本院其他住户一样享受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补助资金。 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七、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八、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部门市粮食局一份、市国资委一份。答署协议当日, 原告已腾空房屋,并交钥匙两把,被告饲料公司出具了收据。
201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450550.4元。 同日,原告向原长治市XX局、被告出具了情况说明。表明原告已签房屋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并要求了修补房屋补偿款。201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汇款54000元修补房屋补偿款。而原告认为被告扣留了自己的房屋补偿款,遂提起诉讼。
办案思路
201X年XX月XX日,我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何富民、武昊律师担任被告的代理律师。何富民、武昊律师深入了解案情,代理被告参加了一审诉讼。
辩护意见
一、原告不是机关内职工,是下属企业职工,属于借调。所以,原告能在原XX局家属院分到福利住房,本身就是领导对他的照顾。
二、原告占用两套福利房的第二套,不是原XX局领导分配给他的,而是属于非正常占用。
三、原告对该两套住房没有任何房屋产权证,不符合市政府(2017)36号文件第四条分户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在棚户区拆迁之前,原告已将其中一套住房自愿上缴,且不存在对政策的不了解。
五、关于上缴的一套住房以其个人名义给单位划转补偿款问题,这是拆迁补偿过程中,相关部门执行措施的调整,全市均是如此,并不是仅对原告一户。
六,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我公司已对原告进行了照顾。
七、原告长期占用国家财产谋取私利,应追究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享受另外一套福利房补偿款的权利,望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部分案情已做部分修改,仅供参考。

何富民律师,执业20年,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  何富民律师在执业的二十余年间,已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专业办案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4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