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富民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0日 10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30日0时30分许,被害人方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同其朋友张某、常某、李某某、田某某(又名田某)等人在长治市城区紫金西街某吧玩耍,期间张某叫来被告人姜涛欲让其送自己回家。姜涛到来后与方某一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遂打电话将李某(现在逃)叫至某吧。后姜涛准备离开时,发现其外衣和包未能找到,得知方某一方拿走,姜涛与李某便追出某吧,见到方某、高某某、田某某等人尚未离开,便伙同李某某等人持木棍、匕首等凶器将方某、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方某右面部、胸部损伤均属轻伤二级;头部、眼部、口腔、腰背部、腹部、左肘部损伤均属轻微伤。高某某头面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右手部的损伤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身份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方某、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常某、李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姜涛的供述与辩解等。
律师点评:被告人姜某,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调查证据清楚,本案是因被害人方某将姜涛的包拿走而引发冲突,方某在本案中有过错。
律师建议:被害人有过错,应当对姜某从轻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