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富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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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富民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0日 1357人看过 举报

2018-12-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30日0时30分许,被害人方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同其朋友张某、常某、李某某、田某某(又名田某)等人在长治市城区紫金西街某吧玩耍,期间张某叫来被告人姜涛欲让其送自己回家。姜涛到来后与方某一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遂打电话将李某(现在逃)叫至某吧。后姜涛准备离开时,发现其外衣和包未能找到,得知方某一方拿走,姜涛与李某便追出某吧,见到方某、高某某、田某某等人尚未离开,便伙同李某某等人持木棍、匕首等凶器将方某、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方某右面部、胸部损伤均属轻伤二级;头部、眼部、口腔、腰背部、腹部、左肘部损伤均属轻微伤。高某某头面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右手部的损伤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身份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方某、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常某、李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姜涛的供述与辩解等。

律师点评:被告人姜某,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调查证据清楚,本案是因被害人方某将姜涛的包拿走而引发冲突,方某在本案中有过错。

律师建议:被害人有过错,应当对姜某从轻裁判。

何富民律师,执业20年,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  何富民律师在执业的二十余年间,已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专业办案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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