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红刚、宋强在长治市郊区小神村一处民宅内购买20克冰毒,后高红刚在屯留县麟绛镇西街村家中,将20克冰毒分别包在小蓝色塑料袋内,二人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高红刚从中赚取利润500元。2、2016年9月9日,被告人高红刚、宋强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以一两5000元的价格从长治市城区石头街裴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50克冰毒,后高红刚将冰毒分别包在小蓝色塑料袋内,二人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同年9月13日,公安民警将高红刚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20小包冰毒,经称重,毒品净重5.02克。经长治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律师点评:本案高某贩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建议从轻裁判。
律师建议:根据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建议对高某从轻裁判。
何富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