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富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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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孟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富民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0日 6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4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孟某伙同屯留县李高乡桃园村村民鲁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至高平市神农镇团西村李某甲养猪场实施盗窃,期间,孟在车中等候,王与鲁下车至该猪棚南墙最西侧凿开一洞,将15头生猪盗走。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5头生猪价值共计20790元。

律师点评:王某盗窃生猪15头,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案发现场的烟头,根据客观情况无法认定为王某的。要求法院认真裁判。

律师建议:根据王某案件的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为王某从轻裁判。

何富民律师,执业20年,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  何富民律师在执业的二十余年间,已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专业办案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4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