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富民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0日 6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4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孟某伙同屯留县李高乡桃园村村民鲁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至高平市神农镇团西村李某甲养猪场实施盗窃,期间,孟在车中等候,王与鲁下车至该猪棚南墙最西侧凿开一洞,将15头生猪盗走。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5头生猪价值共计20790元。
律师点评:王某盗窃生猪15头,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案发现场的烟头,根据客观情况无法认定为王某的。要求法院认真裁判。
律师建议:根据王某案件的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为王某从轻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