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富民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5日 7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外来务工人员伤害民警,仅处刑八个月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下旬,被告人李X、刘X、田X等人酒后在XKTV与几名男子(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并殴打,随后被告人陈X、李XX也来到该KTV理论,双方言语有激烈冲突但并未肢体冲突,KTV工作人员见状遂报警,派出所民警随后赶到,在民警处置过程中,被告人不听从民警劝阻,对民警辱骂、殴打,并损坏执法记录仪,并且在被增援来的巡警大队控制后,在带回调查的过程中损坏了一名民警的手机,随后公安局对几名被告人进行了刑事拘留。
办案思路
2016年3月,我所受委托人向XX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担任被告人刘X的辩护律师。何律师在开庭之前深入了解案情,调阅相关证据笔录,经过查证得知,被告人刘X并没有参与前一次殴打,只是酒后看到一起在外打工的朋友身上有流血和伤痕,遂向KTV工作人员理论,双方有言语冲突并未肢体接触。在随后赶来的民警调解时,因为双方沟通不畅,加之被告人酒后情绪失控,在不清醒的情况下失手伤害了前来处理的民警。事发清醒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伤民警并进行赔礼道歉,认罪态度良好,从这些角度入手,为被告人刘X进行了辩护。
代理意见
1、被告人刘X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对本案的经过及其参与的案件情节能如实供述,是坦白交待犯罪事实。
2、当庭及庭后,被告人刘X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3、被告人刘X系初犯、偶犯,其系酒后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的不理智行为,悔罪表现明确。当庭刘X陈述了其参与妨害公务行为系酒后实施的不理智行为,并明确向法庭表明了其悔罪的态度,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明确表示积极改正。
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何律师结合被告人刘X具体案情,为其进行了量刑应定为六个月左右实刑的罪轻辩护。
最终,经何富民律师的努力,XX县人民法院部分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妨害公务罪成立,鉴于其悔罪表现及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至此,我所该妨害公务罪案件以成功为被告人取得从轻处罚结果告终。
部分案情已做部分修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