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富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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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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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

发布者:何富民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84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4年x月x日晚,被告人张xx、王xx下班后,因张xx没有手机,二人遂预谋到网吧盗窃,后二人来到xx网吧。次日凌晨6时50分许,张xx见被害人xx趴在电脑桌上睡觉,遂将xx放在电脑显示屏下方的一部价值4500元的苹果5S手机盗走。破案后,债务追回,由被害人xx领取。

2014年x月x日,某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所何富民律师作为被告人张xx辩护人介入本案。

辩护意见:

我所接受本案后就发现的事实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xx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2、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现行刑法规定,被告人张xx在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减轻情节,要求从轻量刑。

结案:

最终,经何富民律师的努力,某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张xx犯盗窃罪,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案情已作修改,本案例作为学习探讨案例为本所律师作参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4年x月x日晚,被告人张xx、王xx下班后,因张xx没有手机,二人遂预谋到网吧盗窃,后二人来到xx网吧。次日凌晨6时50分许,张xx见被害人xx趴在电脑桌上睡觉,遂将xx放在电脑显示屏下方的一部价值4500元的苹果5S手机盗走。破案后,债务追回,由被害人xx领取。

2014年x月x日,某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所何富民律师作为被告人张xx辩护人介入本案。

辩护意见:

我所接受本案后就发现的事实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xx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2、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现行刑法规定,被告人张xx在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减轻情节,要求从轻量刑。

结案:

最终,经何富民律师的努力,某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张xx犯盗窃罪,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案情已作修改,本案例作为学习探讨案例为本所律师作参考。

何富民律师,执业20年,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  何富民律师在执业的二十余年间,已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专业办案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4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