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富民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7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年x月x日,被告xxx驾驶晋Dxxxxx号客车沿省道xxx线由东向西行驶至xxx线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从该线交叉路口驶出的原告xxx驾驶的晋Dxx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xxx受伤。经该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本案被告xx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该县医院抢救。2013年x月x日,该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xxx颅脑损伤综合伤残达四级并需长期护理。
办案思路
2013年x月x日,我所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何富民担任其代理律师。何律师在开庭之前深入了解案情,根据该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及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具体受伤情况,引导和配合原告xxx积极取证,最终和原告xxx沟通后,确定了相应的具体赔款数额。
代理意见
1、依据被告xxx隶属于该市某运联汽贸公司,以及被告xxx的客车交有交强险的情况,确定本案被告为xxx、某运联汽贸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审理结果
最终,经何富民律师的努力,在该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赔偿原告x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元。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被告xxx负担xxxx元,原告xxx负担xxxx元。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案情已做部分修改,仅供参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年x月x日,被告xxx驾驶晋Dxxxxx号客车沿省道xxx线由东向西行驶至xxx线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从该线交叉路口驶出的原告xxx驾驶的晋Dxx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xxx受伤。经该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本案被告xx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该县医院抢救。2013年x月x日,该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xxx颅脑损伤综合伤残达四级并需长期护理。
办案思路
2013年x月x日,我所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何富民担任其代理律师。何律师在开庭之前深入了解案情,根据该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及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具体受伤情况,引导和配合原告xxx积极取证,最终和原告xxx沟通后,确定了相应的具体赔款数额。
代理意见
1、依据被告xxx隶属于该市某运联汽贸公司,以及被告xxx的客车交有交强险的情况,确定本案被告为xxx、某运联汽贸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审理结果
最终,经何富民律师的努力,在该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赔偿原告x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元。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被告xxx负担xxxx元,原告xxx负担xxxx元。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案情已做部分修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