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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XX公司与A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3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呼和浩特市XX公司与A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内0105民初4244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XX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XX锅炉房院内,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A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B及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原告采暖费3018元及滞纳金1358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XX公司是被告居住的XX的供热单位,被告住××区西户,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热合同关系,被告住房面积为68.34平方米,拖欠原告2015年至2017年期间采暖费计3018元,原告曾多次催要无果,被告拖欠采暖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采暖费及滞纳金4376元,
A辩称,原告供暖不热,小卧室冷得没法住,冬天无法洗澡,因而拒交采暖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XX公司是被告居住的XX的供热单位,有供暖资质,被告住××区西户,建筑面积为68.34平方米,该房屋属于原告供暖的范围,2015年至2017年供暖期内,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采暖费的收费标准依据呼发改价〔7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住宅采暖面积为3.68元/平方米/月,被告拖欠2015年至2017年期间的采暖费3018元,
本院认为,原告是有供暖资质的单位,虽然未与被告签订过书面供用热协议,但其事实上向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供用热合同关系,被告在实际享受了供暖后,理应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及时向原告方交纳采暖费,但被告及到庭所有热用户均抗辩原告供暖不热,原告亦未提交入户测温记录及其他证据证明其供暖达标,故应按80%的比例收取被告采暖费计2414元,鉴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供用热合同,对于滞纳金无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XX公司采暖费2414元;
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和中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A
赵娜律师,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有多年的从业经验,办案经验丰富,专业技能娴熟,服务耐心。赵娜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120********7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