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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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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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案件解析

作者:沈小枫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2次举报


专利权案件解析

 

【《专利法》第23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条件】

 

需要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现有技术认定

——电子科技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基本案情】

 

刘某生为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电子科技公司以该外观设计在之前已有现有设计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电子科技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认为,用户将涉案QQ空间作为一种对外推销商品的平台展示其商品,目的是让更多人知悉其商品,将商品照片上传到涉案QQ空间与在展会展示及橱窗陈列商品的本质无异。虽然涉案QQ空间需要添加为好友才能查看,但这并非针对特定人的限制,公众也完全可以通过添加好友等方式获知商品照片。该QQ账号中的好友并非特定人,而是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因此,涉案QQ空间中相关商品照片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刘某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QQ空间相册内容是否构成现有设计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综合考虑QQ空间的主要用途、图片的上传时间、图片的公开情况等要素,以此判断公众是否能够获得该信息,以及该信息何时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对于以商业用途为主的QQ空间,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除非有相反证据表明该空间存在未公开或仅对特定人公开的情况。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解析】

 

本案的社交平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用户更多地将社交平台作为商品展示、商业洽谈的工具,追求更广泛人群知晓其产品以寻求更多的交易机会。基于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通常可以认定该类用户不会对试图添加好友的其他用户进行筛选,也不会将相册内容隐藏,可以推定相关内容的上传时间即为公开时间。

 

对于更接近于人们日常使用的社交平台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公开性问题,必须明确公众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该款规定是专利法对现有技术的定义,故是否为公众所知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现有技术的关键。参照《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相关规定可知,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该状态是指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而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公众,应是指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因为专利法上所说的公开,就是指有关技术信息脱离了保密状态。

 

对于否定社交平台所载内容具有公开性的观点值得商榷。首先,社交平台仅对好友开放是由社交平台技术设置和用户使用习惯所决定的,以此为由否定证据的公开性缺乏依据。其次,通过正当公开搜索获得是判断公开性的充分非必要条件。再次,转发不意味着信息接收者即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实际上是对公众的概念存在误解。最后,若当事人已经无法还原公开时的状态,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生活常识以及当事人证明事实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来源: 《知识产权新规则案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沈小枫律师,是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毕业于宁夏大学,法学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后,研习侵权、婚姻继承、合同实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6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