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批量信息数量的认定对行为情节轻重判断有决定性影响,务必审慎;另一方面,批量信息具有海量性、动态性和实效性等特点,现有司法资源无法对批量信息逐一核对。对于批量信息的计算涉及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重复的问题,实践给出了务实的答案。
规范指引:
《个人信息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第三款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裁判规则二:无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重复的,批量信息的数量以查获的数量抽样计算认定即可。
可供参考的案例
案例1王某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索引:(2019)津0101刑初88号
裁判要旨:案涉信息数量巨大,客观上无法逐一核对。如要求逐一核实、完全去重需要耗费极大的社会资源,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基本案情:自2007年起至案发,王某林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存储于其控制的云盘内。经核算,该云盘内存有居民身份证信息19679712条、电子邮箱信息99766407条、手机号码138614349条、用户名密码信息39344602条。后王某林向王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169条,并收取王某人民币2000元。辩护人认为,涉案信息存在重复与不真实的情况,应将重复的信息及不真实的信息排除在外。法院认为,涉案公民个人信息不排除少数情况下存在信息重复、数据变化、数据不真实问题,但此类案件往往涉案信息极为庞大,要求逐一核实、完全去重需要耗费极大的社会资源,既无可能、也无必要。现无证据证明不真实信息和重复信息的具体数量,故应依照司法解释规定,以查获的数量予以认定。
案例2杜某兴、杜某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索引:(2016)苏0106刑初943号
裁判要旨:信息数量巨大,客观上无法进行逐一对比,抽样对比并结合其实际买卖的情况,可以确认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基本案情:杜某兴、杜某龙加入涉及个人信息交换买卖的QQ群,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在群里发布广告招揽买家。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杜某兴向他人购买或者交换车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28万余条,向他人出售关于期货、基金、车主、信用卡等公民个人信息42万余条;杜某龙向他人购买某地区新生儿及其父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向他人出售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近40万条。辩护人认为,相关信息没有进行对比,无法证明杜某兴非法获取的信息数量。法院认为,杜某兴所获取的信息量巨大,客观上无法进行逐一对比,抽样对比,结合其实际买卖的情况,可以确认杜某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案例3沈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索引:(2020)苏0509刑初1666号
裁判要旨:无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重复。涉案信息系行为人以批量的方式提供给他人,现无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理应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
基本案情:沈某为扩大电商销售对象,采用QQ传输的手段,和岳某互相交换含有吴江区居民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其中,沈某提供给岳某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000条。辩护人提出,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不准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认为,公民个人信息系沈某以批量的方式提供给他人,现无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理应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
规则评析:
由于批量信息的数量计算不可能逐一核对,在查获数量的基础上,办案机关通常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涉案信息的真实性予以概括证明。这种抽样判断的认定方法实质上属于归纳推理的运用。理论上,刑法禁止事实推定,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上应贯彻客观真实的原则,即使批量信息数量巨大,也不应当降低公诉机关的证明标准。在适用《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第11条第3款时,法院以被告人无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为由,认定查获的批量信息数量,前提应为公诉机关对批量信息的真实性予以证明。从实践情况来看,公诉机关对批量信息真实性的证明基本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鉴于批量信息的海量性,这一归纳推理的方法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被告人而言,若对批量信息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其举证仅需使信息是否存在不真实或重复达到合理怀疑程度,而非要求其自证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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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若涵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