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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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信息数量计算的裁判规则——查获时已发生变化的信息是否影响信息数量的计算?

作者:沈小枫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4次举报


 

公民个人信息是对特定自然人身份或活动情况的反映,可能发生一定变化,而存储查获的信息距离收集时已具有相当时间,对于查获时已经发生变化的信息,是否影响信息数量的计算?

 

裁判规则三:查获时已发生变化且无证据证明无效的信息不影响信息数量的计算。

 

可供参考的案例

 

案例1张某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索引:(2019)苏0509刑初1727

 

裁判要旨:信息的有效性可能因时而异,不能依据信息提供后的核实情况来推定信息提供时的情况,且无证据证明具体无效信息数量。

 

基本案情:张某超为了获取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推销其贸易公司的产品,以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为目的,通过QQ向常某发送包含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2万余条。后常某又将相关信息发送给他人。辩护人提出,经第三方平台软件进行筛查,案涉信息中存在大量不实信息、无效信息或失效信息,均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不实信息、无效信息、失效信息未明确具体信息清单,亦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信息的有效性可能因时而异,不能依据信息提供之后的核实情况来推定信息提供当时的情况。

 

案例2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索引:2019)沪0115刑初5251

 

裁判要旨:空号、关机并不能证实手机号码在行为人获取时已无效。行为人及其辩护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可资佐证具体无效手机号码的数量,现有证据难以将空号、关机的手机号码信息从非法获取的批量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中剔除。但对于该情形将在量刑时酌情考量。

 

基本案情:唐某开发某电话机器人软件对外销售,并向客户收集利用该软件拨打的电话号码,后通过技术手段对上述电话号码对应的机主姓名等信息进行匹配,形成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并加以记录。后唐某入职某公司,将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公司业务人员,用于开发客户参与非法期货交易。经鉴定,唐某储存上述信息的服务器硬盘中,其中经唐某签字确认的26个文件中检出符合手机号码记录共156188条。辩护人提出,唐某获取的手机号码中存在空号、关机等情况,该部分无效信息应从中剔除。法院认为,空号、关机并不能证实在唐某获取时已为无效的手机号码,且唐某及其辩护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可资佐证具体无效手机号码的数量,现有证据难以从唐某非法获取的批量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中剔除。对于该情形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量。

 

规则评析:

 

信息的有效性因时而异,对于从存储到查获这段时间内发生变化的信息,不能径行认为信息无效。从经验法则出发,对于信息来源、信息用途、信息流转情况及信息获利情况等因素清楚的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应认为信息在被告人获取处理的当时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功能,在被告人不能提出反证的情况下,推定此类信息真实有效并无不当。被告人及辩护人倘若认为信息发生变化后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则应予以举证证明。此类可反驳的经验法则的运用,属于批量信息真实有效性认定中刑事推定的准确适用,要求实务部门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需要强调的是,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举证行为并非举证责任倒置,而属于提出反证的权利与对刑事推定结论信度的补正。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作者:赖若涵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沈小枫律师,是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毕业于宁夏大学,法学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后,研习侵权、婚姻继承、合同实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6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