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B购买了一批货物,未按时付款。B起诉至法院,提交了合同、送货单证据。A提出送货单上非本人签字,根本未收到过货物,并提起笔迹鉴定申请。对B来说,一是货物由物流公司派送,B并无法确定是否系A本人签字;二是鉴定程序一旦启动会拖延较长时间。
为此,B进行了积极举证,提交了照片、视频,并申请证人出庭。最后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认定B完成了送货义务,驳回了A的笔迹鉴定申请,此时送货单上的签字是否系A本人所签,已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A向B购买了一批货物,未按时付款。B起诉至法院,提交了合同、送货单证据。A提出送货单上非本人签字,根本未收到过货物,并提起笔迹鉴定申请。对B来说,一是货物由物流公司派送,B并无法确定是否系A本人签字;二是鉴定程序一旦启动会拖延较长时间。
为此,B进行了积极举证,提交了照片、视频,并申请证人出庭。最后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认定B完成了送货义务,驳回了A的笔迹鉴定申请,此时送货单上的签字是否系A本人所签,已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