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苏X在永清县自家宅基地上建筑二层楼房,建筑结构为砖混,被告苏X经与被告刘X协商一致,将楼房建筑承包给被告刘X施工。被告刘X找到被告赵X,让被告赵X联系壮工,被告赵X遂找到原告贾X等人为被告刘X施工,每天工资150元。2018年9月30日,原告贾X在被告刘X工地施工过程中,因吊车吊砖时散落,原告贾X被砖砸伤。原告贾X受伤后,在永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医院诊断为:“1、头部外伤,2、头部裂伤,3、颅骨骨折,4、左肩部外伤,5、左肘部外伤”。经原告贾X申请,法院依法委托X鉴定中心对原告贾X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贾X误工期60日、护理期20日、营养期3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贾X受雇佣到被告刘X承包工地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其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贾X施工的工地是被告刘X承包,原告贾X在施工过程中受被告刘X指挥,虽然被告刘X主张壮工其承包给被告赵X,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赵X也予以否认,因此原告贾X与被告刘X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刘X承建的被告苏X的楼房为砖混二层,无需承包给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施工,因此被告苏X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林律师点评
首先,这个案件综合来说符合公平公正的要件;其次,原告诉请三被告共同赔偿在诉讼技巧上符合一般规则;最后,a/原告与被告刘X的雇佣关系认定的核心是,“原告贾X施工的工地是被告刘X承包,原告贾X在施工过程中受被告刘X指挥”;b/联系人是否不承担用工责任的核心是:无证据证明用工关系;c/二层口以下的农村房屋建设时,承包人不需要建筑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