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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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损失数额应以鉴定为准

发布者:林利强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3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事实

被告范1系冀A×××××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所有人,被告张1系被告范1雇佣的司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2017年10月3日20时30分,被告张1驾驶冀A×××××重型自卸货车,沿平山县北冶至古月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菜树湾村路段时,遇情况措施不当,将路边原告崔1建造、居住的房屋碰撞,造成齐1受伤、房屋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170921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崔1无责任。

2、点评

在涉及财产损失的案件中,其实作为当事人及承办人,第三方的鉴定结果还是客观的,当然也不排除不合理或者说不合适的结论,在遇见后面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从林律师遇见的案件中发现,在不同地方、尤其是跨省份的案件中,提出司法鉴定的时间和诉讼立案的程序是有出入的,要注意将所涉材料准备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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