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小陈2015年7月份月就职于上海一家医疗零售公司,担任医药销售代表,公司与小陈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陈月基本工资是9000元,另外单位同时与小陈签订一份服务期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小陈的合同期内辞职,需要支付公司1万元的违约金。在小陈入职时,公司的领导承诺小陈,公司年底会跟根据员工的业绩表现进行分红,分红不等,至少是一个月的工资。后公司并没有在2015年底发放公司,小陈于是提出了辞职,但是单位要求小陈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否则不同意小陈办理辞职。
律师分析:
公司是否可以和小陈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警醒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在公司没有提供为小马提供专项培训的前提下,单位是不可以与小马约定服务期的。
公司能否与小陈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公司不能与小陈约定违约金。
公司承诺给小陈的年底分红是否有效?
答:口头承诺取决于双方是否有争议发生。如果双方都认可,即便是口头承诺,亦有效;但如果意见不同,则需要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